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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2)

来源:农电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2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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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民事法律的角度。为了使临时用工所从事的工作能够得以完成,同时又不至于陷入劳动合同法所设定的强制性义务风险之中,我们可以采用民事法律规

2、民事法律的角度。为了使临时用工所从事的工作能够得以完成,同时又不至于陷入劳动合同法所设定的强制性义务风险之中,我们可以采用民事法律规定的方式,与工作实施者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以避开劳动合同法。

(1)使用离退休工人、学生工。新法并未将离退休工人的返聘以及学生兼职打工纳入其规制的范围,离退休工人、学生与用人单位就完成一定工作所建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用人单位不会承担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诸多义务,如社会保险的办理、关系结束后的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需要法定理由,二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用人成本与完成工作成本大为减少。

(2)业务对外承包。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体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并不调整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人就事务或业务承包所建立的承包关系,这种承包关系由民事法律来调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承包合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业务承包问题。第一个情形是用人单位作为发包者与个人订立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自己承担和完成承包任务,并不雇用其他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业务承包合同的性质有时很难界定清楚,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一般倾向于保护个人承包者,把案件定性为劳动合同纠纷。第二个情形是承包者又雇用其他用工者或劳动者,此时法律将责任指向原发包者这与承包者,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承包经营期间,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故在采用业务对外承包方式时最好与具有相关资质与业务范围的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或法律确认的其它主体订立业务承包合同,以防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与连带责任风险。

另外,也有实行电费清收社会化的方式,即与个体工商户订立电费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这种协议从性质上说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如进一步规范也可继续采用。

二、临时用工规范管理的岗位维度

仅从法律维度论述仍然比较抽象,下面我们从工作岗位的角度,把每个工作岗位的特点与法律规定结合起来探讨临时用工的规范问题,以达到工作做好、管理规范、风险防范的目的。岗位维度是基于基层供电企业仍然保留这些用工,继续让其从事现在的工作的前提。

1、关于“台区管理员”。台区管理员从事低压终端用户的电表核查、电费计算、核收工作,且主要是农村低压用户,其特点是工作任务内容比较清楚,时间性比较强,工作结果容易衡量,故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现有台区管理员订立以完成特定用户的电费抄核收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时合同即告终止;二是业务对外承包合同,订立特定用户电费清收的业务承包合同,但不能与现有台区管理员个人签订,最好由现有台区管理员注册一个业务范围为电费清收的法律实体,然后基层供电企业再与该实体签订业务承包合同;三是电费债权转让协议,可继续使用,但条件与程序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债权确定、通知用户等,且债权转让协议需要进一步规范使之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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